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与仲裁受理

民诉-134 · 大案例实战演练 · 案例题 · 常考 · 251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拖欠乙货款1200万元,却将名下商业用房低价卖给丙并迅速办完过户,甲丙合同约定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处理。乙未起诉,先向深圳仲裁委申请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该仲裁委应否受理?
深圳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依据《仲裁法》第4条,没有仲裁协议而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要件:
  1.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2. 第二,申请人系该协议的当事人;
  3. 第三,争议属于协议约定的范围。 本案中,仲裁条款只订于甲与丙之间,乙并非签约方;乙请求确认甲丙合同无效,实为代位主张甲的返还请求权,而依《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不能借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故乙的申请欠缺协议基础,仲裁委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另行起诉。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无协议不仲裁,非当事人不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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