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管辖竞合

刑诉-207 · 管辖 · 常考 · 29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生管辖权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与具体步骤。
结论:竞合处理的基本框架是先辨明竞合主体,再确定全案归属,总体上分别管辖为原则。
  1. 第一,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竞合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不得先自行分案。
  2. 第二,沟通后认为全案归监察机关更适宜的,将案件连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即全案移送监察机关;认为分案更为适宜的,仅移送线索,检察院对自身部分继续侦查。
  3. 第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竞合时,将属于公安管辖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一案不两主。
  4. 第四,公安与监察机关竞合,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予以协助。判断口径:涉监察机关的先沟通,涉公安机关的按分工移送,不得径行并案。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9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