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救济

刑诉-111 · 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 案例题 · 常考 · 288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某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涉嫌贪污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委员会认为该不起诉决定有误,应如何救济?
① 可以,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持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② 依据《监察法》第54条第四款,检察机关对有刑诉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认为该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③ 要件:
  1. 第一,案件属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2. 第二,检察机关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第三,监察机关认为决定确有错误。 ④ 本案中甲涉嫌贪污,由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起诉,监察委对此持异议,三项要件齐备,故监察委异议成立,应由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而非径行要求原检察院撤销该决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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