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移送案件的退回补充调查
题干
甲任某区住建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便利。监察委立案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受贿事实证据不够充分,需要补充调查。问:区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不得径行自行补充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才可自行补充侦查。
- 第一,审查主体是检察院;
- 第二,案件限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
- 第三,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
- 第四,退回补充调查为原则;
- 第五,自行补充侦查属例外。 本案甲受贿一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移送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认为受贿证据不足、需补充调查,属于需要补充核实的情形,且不具备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或需补充鉴定等自行侦查条件,故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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