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占有改定排除

民法-47 · 所有权变动 · 常考 · 202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向乙借用的相机以自己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价格约定合理,但约定相机由甲继续留用一个月,始终未现实交付。问:丙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结论:丙不能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311条。
  1. 第一,转让人须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本案甲出卖乙的相机符合。
  2.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须善意且对不知情无重大过失,并约定合理价格,丙两项均具备。
  3. 第三,须完成登记或交付的公示。 本案双方采占有改定,相机始终未现实交付,公示要件缺失,故不发生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可依有效的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同,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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