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与动产所有权变动
题干
甲公司将一台A设备以500万元卖给乙公司,因仍需使用,三日后双方约定设备继续留在甲处由甲保管。后甲因另案债务被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A设备遭法院查封,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取得设备所有权。法院能否支持乙公司的主张?
能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应支持乙公司的异议。依据《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种交付形态即占有改定。其要件有三:
- 第一,须有有效转让合意;
- 第二,标的物不作现实交付,仍由出让人直接占有;
- 第三,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即生效力。 本案中,甲乙就A设备订立买卖合同,合意有效;双方又约定设备留甲处保管,不作现实移交,合乎占有改定的构造;故交付视为完成,乙取得所有权,且该权利形成于查封之前,足以对抗丙的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口诀:卖了不挪窝,约定生效即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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