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民法-82 · 物权(所有权变动) · 案例题 · 常考 · 24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婚后以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将该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提交与前妻丙的离婚协议并声明离婚后未再婚,但其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已婚。银行能否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①银行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②依据《民法典》第311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善意取得。 ③
  1. 第一,处分人无处分权;
  2.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 第三,支付合理价格;
  4. 第四,已完成不动产登记。 ④本案房屋系甲乙共同财产,仅登记在甲名下,甲单方抵押构成无权处分;而常住人口登记卡已载明已婚,抵押权人稍加核对即可识破其不实声明,却疏于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满足善意要件,仅办理抵押登记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四要件: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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