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48 · 所有权变动 · 案例题 · 常考 · 206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把自有汽车卖给乙并完成交付,乙付清合理价款但未办转移登记。过后甲又用该车向丙设定抵押,丙不知情且已办理抵押登记。问:乙的所有权能否对抗丙的抵押权?
结论:乙不能以所有权对抗丙的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 第一,特殊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已取得所有权。
  2. 第二,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未登记不影响权利取得。
  3. 第三,未登记的受让人对抗第三人,以该第三人善意且已完成公示为前提。 本案丙不知情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属善意第三人,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该抵押权。 该限制仅针对善意物权人,对卖方的普通债权人仍可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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