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定

民诉-54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31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在外地与丙登记结婚。丙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甲名下房产及存款。此时乙应当如何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乙能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丙诉甲的婚姻无效之诉,就甲名下房产、存款独立主张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民事诉讼法》第59条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者,有权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1051条亦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其要件为:
  1. 第一,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实体请求权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2. 第二,须以自己名义参诉并独立提出请求以自己名义参诉;
  3. 第三,该请求与本诉请求相互排斥请求与本诉相互排斥。 本案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丙登记,构成重婚,涉案房产、存款系乙与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乙的请求权与丙的请求直接对立,故应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处理。 对本诉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者方可为第三人,其请求与本诉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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