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诉-55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19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委托乙代持大睿公司20%股权,约定乙不得擅自处分。乙未经甲同意,以18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丙并收款。丙因乙未全面履行义务起诉乙,要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应如何救济?
甲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的人,可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件:
  1. 第一,对本诉诉讼标的主张独立实体权利;
  2. 第二,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3. 第三,在本诉审理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丙诉乙的诉讼标的即为涉案股权,甲系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与该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请求确认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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