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资格

民诉-64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29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厂房及工业用地抵押登记,后丙建筑公司翻新扩建该厂房,完工后甲公司欠付工程款180万元。丙起诉获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审理时法院未通知乙银行。乙银行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乙银行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错误并损害其权益的,可在六个月内起诉。要件为:
  1. 第一,主体适格,即原诉当事人以外、对裁判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裁判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 第二,不可归责于本人而未参加;
  3. 第三,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4. 第四,在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判决确认丙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优于乙银行抵押权,乙银行受偿空间被压缩,与该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院未通知其参诉,不可归责于己;其知悉后即起诉,未逾六个月,故原告主体适格。第三人撤销之诉四关:主体、归责、权益受损、六个月期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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