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界限

民诉-92 · 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32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两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生效。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调解书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丙的权益。检察机关能否对该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不能。检察机关无权对本案调解书抗诉,本案不满足公益要件。《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检察院发现生效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要件:
  1. 第一,对象为已生效的调解书;
  2. 第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 第三,由法定层级检察院发动监督。 本案调解书只处理甲、乙两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受损者仅为案外人丙的私人权益,未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故检察机关不得抗诉,也不得发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丙可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进入执行的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申请案外人再审。检察监督公益才抗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才可抗诉或提再审检察建议,仅害第三人私益的走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324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