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民诉-62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23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向甲借款80万元,以B区商铺作未登记担保。到期未还,乙将商铺无偿赠与胞弟丙并办理过户。丙因附属设施未交付起诉乙,B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赠与协议有效。甲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甲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款,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裁判的法院起诉。要件有三:
  1. 第一,对诉讼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 第二,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己;
  3. 第三,裁判错误且权益受损。 本案中,甲是乙的债权人,确认赠与有效的生效判决使乙的责任财产减少、甲本可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落空,权益受损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参诉,故符合起诉条件。诉中应以甲为原告,乙、丙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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