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民诉-63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19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系父女,乙与丙就某房屋权属发生诉讼,甲多次代乙递交、领取诉讼材料并旁听庭审。生效判决将该房屋判归丙所有后,甲称房屋已赠与自己、系实际权利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甲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甲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提起该诉须同时符合:
  1. 第一,具备诉讼第三人身份;
  2. 第二,未参加原诉讼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本人;
  3. 第三,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4. 第四,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本案中,甲多次代乙递交、领取诉讼材料并旁听庭审,对原诉讼所涉房屋权属明知或应知,完全有条件申请参加却未参加,实为放弃诉讼权利,并非客观障碍所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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