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竞合

民诉-61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25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B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并生效。丙因该判决损害其权益,向B市中级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中检察机关抗诉,省高院启动再审。问:丙的撤销之诉应如何处理?
丙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并入再审程序解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诉解释》第301条、《民诉解释》第302条。要件:
  1. 第一,撤销之诉审理中原生效裁判已被裁定再审;
  2. 第二,不存在原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否则应先审撤销之诉;
  3. 第三,并入后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可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甲与乙的纠纷已由B市中院二审判决生效,省高院因抗诉提审,无恶意串通证据,故丙的请求并入再审;再审依二审程序进行,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即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列丙为当事人。 恶意串通时先审撤销之诉、中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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