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无因解职与赔偿

商经知-12 · 董事的无因解职与赔偿 · 客观题 · 常考 · 25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张某于2025年1月被甲公司股东会选为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期3年。2026年2月,甲公司股东会经代表8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决议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任期未满,张某可向公司主张解除职务不生效
  • B甲公司经股东会有效决议,有权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
  • C如张某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甲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其职务
  • D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张某职务的,张某可向公司主张赔偿
①B、D正确。 ②知识精要:
  1. 第一,公司与董事系委托关系,股东会选任、董事同意任职即成立,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任期未满不影响;
  2. 第二,解任权归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即生效,不以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前提无因解职;
  3. 第三,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该董事可请求公司赔偿赔偿请求权。 ③逐项判定: A项错误,任期未满不阻却解任生效,张某无权主张不生效无据; B项正确,经有效决议即可解职有效决议; C项错误,解任无须董事有违规事由无因; D项正确,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职应赔偿赔偿。委托关系,双向任意解除解任看股东会决议,赔偿看有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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