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组成

商经知-22 ·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 · 客观题 · 常考 · 337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文慧公司由李某、王某、赵某、张某出资设立,李、王、赵组成董事会,张某未参与经营。公司经营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2025年1月,李某因移民提议提前解散,另三位股东一致同意并决议解散。关于清算,下列正确的是?
  • A各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 B李某、王某、赵某是清算义务人
  • C应由董事组成清算组,股东会不可另选他人
  • D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致公司损失的应赔偿
结论:B、D 正确,A、C 错误。公司清算 知识精要:
  1. 第一,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董事是法定清算义务人,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2. 第二,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从其约定公司自治;
  3.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第四,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逐项判定:A 错,全体股东并非清算义务人,未参与经营的张某更不担此股东不担;B 对,李某、王某、赵某身为董事即为义务人董事范围;C 错,否定了股东会另选他人的自治空间另选他人;D 对,怠于清算致公司或债权人受损须赔偿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32条 清算义务人只认董事,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股东会可另选他人,怠于清算致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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