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请求权与决议瑕疵效力

商经知-18 · 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与利润分配请求权 · 客观题 · 常考 · 399 字 · 9 个采分点
题干
福瑞德公司有九名股东。董事会提前三天通知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出席,戊委托丁代投票,另四名股东未参会。会议作出分红决议和甲乙向瑞盛公司转让股权的决议。一年后公司未分红;甲乙股权已过户但瑞盛未付款。章程规定股东会须过半数股东出席方可召开。问甲应如何救济?
  • A凭分红决议诉公司给付利润
  • B请求瑞盛公司返还股权
  • C以到会人数不足章程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 D以提前三天通知不合法主张撤销决议
结论:A 正确,B、C、D 错误。股东会决议瑕疵 知识精要:
  1. 第一,股东会一旦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原本抽象的分红期待就转为具体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不按方案支付的,股东可持决议直接起诉,并主张逾期利息。
  2. 第二,决议瑕疵按轻重分流:根本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不足的,决议不成立;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程的,可撤销;内容违法的,无效。
  3. 第三,程序瑕疵轻微、未实质妨碍股东接到通知并参会表决的,法院不予撤销。 逐项判定:A 对,分红决议已使请求权具体化,甲可诉请公司按决议付钱持决议起诉;B 错,股权转让已生效并完成变更登记,甲只能依合同索要价款、追究违约,无权要求退回股权;C 错,戊委托丁投票等同戊本人出席表决,出席股东达五人、已过半数,符合章程出席人数达标;D 错,提前三日通知虽有瑕疵,但无人因此错过参会,无实质影响,无须撤销。 《公司法》 分红决议让抽象分红权变为具体债权;程序瑕疵轻微反而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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