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方对未成年人从宽不起诉的救济
题干
甲(17岁,汽修店职工)与乙(16岁,高中生)在餐馆因琐事与丙(16岁,高中生)争吵,二人殴打丙致轻伤。检察院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丙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结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能自诉,须由被害方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对不起诉决定则可申诉,也可直接起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2条:
- 第一,收到决定书七日内提出;
- 第二,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上级复查后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
-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不得提起自诉,该类决定未经起诉条件审查,被害方无自诉权;
- 第四,不起诉可申诉亦可直接起诉;
- 第五,上级维持后可向法院起诉,此时转为自诉救济。 本案甲17岁、乙16岁,丙16岁系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代行权利:对甲的附条件不起诉,只能走申诉渠道;对乙的不起诉,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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