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逾期未决时的被告确定

行政法-59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1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经营餐馆,因营业执照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案情复杂为由长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甲遂向法院起诉。问:本案被告应如何确定?
不一定为市政府。被告取决于起诉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 复议机关逾期未决时,
  1. 第一,须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
  2. 第二,以原告选择的起诉对象定被告;
  3. 第三,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本案甲不服吊销执照申请复议,市政府长期未决,属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甲若诉原吊销行为,被告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若诉市政府不履行复议职责,被告方为市政府。复议不作为的被告 起诉原行为告原机关,起诉不作为告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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