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案件的共同被告
题干
甲市政府授权住建局与乙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项目合作协议,乙取得区域经营授权后未依约完成投资建设,也办不下燃气经营许可证。甲市政府催告后,未听证即发文收回该授权。乙不服,向丙市政府申请复议,丙市政府维持。乙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应以甲市政府与丙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本案属复议维持情形,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须一并应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且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为的,作出该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要件有三:
- 第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 第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 第三,被诉对象含原行为与复议决定。 本案中,乙公司先向丙市政府申请复议,丙市政府决定维持;被诉原行为由甲市政府作出,故甲、丙两市政府应作为共同被告应诉,复议维持、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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