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62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8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乙公司保安,值勤中因见义勇为受伤,乙公司认为不属工伤。甲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认定书。乙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乙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问:本案诉讼参加人应如何确定?
乙公司为原告,区人社局与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甲为第三人。乙公司原告、区人社局与区政府共同被告、甲第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
  1. 第一,主张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者起诉,须与行为有利害关系;
  2. 第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同为被告;
  3. 第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者可作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认定书给乙公司课以工伤赔付义务,故其原告适格;区政府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二者系维持型共同被告;甲系受伤职工,认定结果直接决定其工伤待遇,故其第三人适格。 原告看利害关系,被告看复议结果,第三人看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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