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越权关押的被告确定

行政法-60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总论 · 案例题 · 常考 · 26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横幅到县生态环境局门前抗议,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以恢复办公秩序为由将其强制带离,关押于派出所三日,期间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甲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甲起诉时的适格被告是景田县公安局而非人民路派出所。《行政诉讼法》第26条要求以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则把派出所的决定权限定在警告与五百元以下罚款。判断路径为:
  1. 第一,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低额罚款决定权;
  2. 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超出该授权种类;
  3. 第三,越出种类的行为后果归于所属公安机关。 本案中,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将甲强制带离并关押三天,全程未出示任何文书,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在其所能决定的处罚种类之列,属种类越权;该行为按所属机关自身行为对待,故甲应起诉县公安局。幅度越权告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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