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案件的审理对象
题干
甲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县交管局当场罚款50元。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数额相当,维持了原决定。甲起诉。问: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原罚款决定与复议维持决定两者的合法性,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一并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5条第1款,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并审理。要件为:
- 第一,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
- 第二,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 第三,法院须把原行为与复议决定合并审理并同时裁判。 本案中,县政府复议后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相当,维持罚款决定,故县交管局与县政府为共同被告,审理对象含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与复议维持决定。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维持后原行为与复议决定一并审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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