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时的共同被告
题干
2006年,甲取得云杉省山南市政府核发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证。2009年,该市政府接连发布《公告》《补充公告》,要求持原有合法证照的经营者重新登记并另行交费。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谁?
该案被告为山南市政府与云杉省政府,二者构成共同被告。依《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为的,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为被告。要件有三:
- 第一,争议已经行政复议处理;
- 第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 第三,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一并列为被告。 本案中,甲因《公告》《补充公告》申请复议,云杉省政府维持该行为,未予改变,故山南市政府与云杉省政府须共同应诉,复议机关不因维持而丧失被告资格。维持决定不等于复议机关免责维持则双被告,改变则复议机关单独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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