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题干
9月8日,区交通管理局以无证非法营运为由对甲罚款2万元,并扣留其车辆。甲不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有限的举证义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 第一,提供证据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须提交处罚的事实证据与规范依据;
- 第二,原告无合法性证明义务,相对人享有举证权利但无需证明处罚违法;
- 第三,提交起诉条件证据,起诉时须证明符合法定条件;
- 第四,对损害事实举证,主张赔偿者应就所受损害提供证据。 本案区交通管理局以无证非法营运为由对甲罚款2万元并扣车,应就该处罚的事实、程序与依据举证;甲只需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并就罚款、扣车造成的损失举证。故处罚合法性由被告证明,损害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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