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
题干
甲向区住建局申请公开某购物广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区住建局答复称不属本机关公开,并告知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获取。甲认为其未履职,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后起诉。本案中甲与区住建局分别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中,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举证责任。依《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要件为:
- 第一,原告须证明起诉条件成立;
- 第二,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还须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第三,被告对拒绝公开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第四,被告应就拒绝的根据及告知说明理由举证。 本案中,甲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区住建局书面答复称该信息非本机关公开范围并告知另向他机关获取,甲经复议维持后起诉。甲提交申请书及答复即可证明起诉条件与曾提出申请;区住建局则须举证其答复的合法依据与告知说明。故拒绝公开的合法性由区住建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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