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逾期举证的后果

行政法-107 · 行政诉讼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乙(小吃店)营业执照过期仍营业,责令其关闭店铺并罚款1万元。乙不服诉至法院,甲于9月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9月23日才提交处罚证据。法院应否采纳该证据?
对甲逾期提交的处罚证据,法院不应当采纳,逾期证据不予采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 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
  2. 第二,举证期限十五日;
  3. 第三,逾期须有正当理由;
  4. 第四,逾期视为无相应证据。 本案中,甲于9月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举证期限至9月20日届满,其直至9月23日才提交处罚证据,且未说明正当理由,属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故法院不予采纳,被诉处罚决定因此可能被判决撤销。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36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