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济的两条路径与分流

民诉-182 · 执行程序(下) · 必考 · 29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有误时,应当如何选择救济路径?试述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标准及各自的救济方式。
执行出错时,先区分异议指向的是执行行为还是执行标的。
  1. 第一,认为查封、扣押、拍卖、执行顺序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提执行行为异议,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对处理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第二,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归其所有等实体权利归属的,应提执行标的异议,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书面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3. 第三,对驳回裁定不服,再按与原判决裁定是否有关分流:有关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无关的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断口径:行为异议管程序合法性,标的异议管实体权属,不能互相替代。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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