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

民诉-100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必考 · 27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乙赔偿甲八万元,乙拒不履行,甲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扣乙家一套根雕摆件拟拍卖,案外人丙称该摆件系其借给乙装点门面、所有权归己,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丙的异议,丙应如何救济?
法院驳回异议后,丙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对标的的书面异议被驳回、争议与原裁判无关的,可另行起诉。要件有三:
  1. 第一,异议须指向执行标的之物权归属,而非原裁判对错;
  2. 第二,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
  3. 第三,诉请限于排除执行或确认权属。 本案中,丙主张摆件系其出借、所有权归己,属与原判决无关的实体权属争执,起诉合法。起诉时丙为原告、甲为被告,被执行人乙视其态度或列共同被告、或列第三人;若丙一并请求确权,则甲、乙为共同被告。甲作为申请执行人亦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以恢复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谁被驳,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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