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物抵债排除执行的要件
题干
银行基于抵押权申请对甲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甲名下房屋一套。案外人乙称该房已由甲抵债给自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经查,双方虽签有以物抵债协议,但房屋仍由甲居住,抵债金额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乙能否排除银行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案外人以不动产抵债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须同时满足:
- 第一,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标的物;
- 第二,抵债金额与实际价值相当;
- 第三,仅能对抗一般金钱债权。 本案中,乙虽与甲签有以物抵债协议,但房屋始终由甲居住,乙未在查封前占有;抵债金额又明显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且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债只产生普通债权,顺位不能优先于抵押权。故乙的异议不能得到支持。 查封前占有、价值相当、不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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