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与复议

民诉-98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3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诉乙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院判令乙支付赔偿金6.8万元。乙逾期未履行,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乙家传瓷器拟拍卖,乙申请以价值相当的黄金手链替换,法院以价值不足抵偿为由不予批准。乙可通过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乙可以通过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寻求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件为:
  1. 第一,提出主体须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 第二,异议指向的须是执行行为违法;
  3. 第三,形式上须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本案中,乙系被执行人,法院不准其以等值黄金手链替换被扣押瓷器,属于执行中的财产处置行为,直接影响其程序与实体权益。异议审查成立的,法院应裁定撤销或改正该行为;异议被驳回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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