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与复议

民诉-186 · 执行程序(下) · 常考 · 29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审查主体与处理后果如何?
对违法执行行为不服,救济路径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该路径不解决实体权属。
  1. 第一,事由与主体: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查封、扣押、拍卖、分配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即可提出异议。
  2. 第二,形式与管辖: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由该院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3. 第三,处理与后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在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判断口径:此类异议只针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实体权利归属争议另循标的异议与异议之诉解决。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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