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要件

民诉-116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6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丙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申请执行乙公司300万元工程款,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房屋,丙公司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甲称已与乙公司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320万元购房款交付执行法院。甲能否排除丙公司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能排除强制执行。消费者购房人已付清价款的,其权利顺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案外人据此排除执行须具备:
  1. 第一,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2. 第二,以居住为目的的消费者购房;
  3. 第三,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就该房屋签有书面买卖合同,并将320万元购房款交付执行法院,数额高于丙公司300万元工程款,已付清全部价款;甲购房自住,属消费者购房人,其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可排除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书面合同、居住目的、价款付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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