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救济

民诉-102 · 执行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1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申请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唯一股东为丙。甲以丙与乙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为由,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丙对该裁定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要件:
  1. 第一,系被裁定追加的当事人;
  2. 第二,对追加裁定不服;
  3. 第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4. 第四,向执行法院起诉。诉讼中丙是原告、甲是被告。 本案丙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被裁定追加,符合不服追加裁定的被追加人身份,须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以申请执行人甲为被告,故其救济途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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