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类型与适用条件
题干
复议机关审理终结后,在行为合法、行为违法、不作为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等情形下,分别应当作出哪一类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决定又受什么限制?
复议机关须对被申请行为作合法性与适当性判定并择定类型。
- 第一,行为合法、要件齐备的,决定维持;要件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内容适当。
- 第二,行为违法的一般决定撤销,事实不清、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超越或滥用职权均属之,可责令重作;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已无可撤销内容的,改为确认违法。
- 第三,不作为违法的责令限期履行,履行无意义则确认违法;本无职责或受理前已履行的,驳回申请人请求;重大明显违法的,确认无效。判断口径:先定性质与合法性,再看违法程度与撤销后果;变更仅限内容不适当、依据错用或事实查清,且不得使申请人更为不利。《行政复议法》第63条《行政复议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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