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
题干
县物价局依据市物价局制定的《实施意见》,以价格欺诈为由对甲的餐馆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甲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审理中发现该《实施意见》含有违法规定。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县政府无权自行处理市物价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应向有权机关转送并中止对处罚的审查,该处罚另行撤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57条、《行政复议法》第64条:
- 第一,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 第二,无权处理的,应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 第三,发生上述情形时中止审查。 本案《实施意见》由市物价局制定,县政府与之无领导关系,只能转送市政府等有权机关;甲所受处罚以该违法文件为依据,构成适用依据不合法,应撤销该处罚。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先定处理权在谁,再定处罚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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