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型复议决定的执行主体

行政法-92 · 小案例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9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炸串店使用过期原料、后厨细菌超标,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1万元。甲认为处罚过重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该处罚。复议决定生效后甲仍继续营业。问:甲逾期不履行复议决定,应如何监督执行?
本案应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县政府并非执行主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8条第1项。要件为:
  1. 第一,复议决定以维持原行政行为为内容;
  2. 第二,申请人已过起诉期限且未履行复议决定;
  3. 第三,由原行为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本案县政府维持了县市场监管局的停业整顿与罚款决定,属维持型复议决定;甲既未起诉又继续营业,已构成逾期不履行,故由县市场监管局付诸执行。 维持型决定:谁作出原行为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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