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处理

行政法-82 · 行政复议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7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的供水质量检测不达标,A市B区政府依据A市水利局制定的《水资源质量标准实施细则》对其罚款1万元。甲公司不服,向A市政府申请复议,并请求附带审查该细则。A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A市政府对涉案细则有权附带审查,应当自行处理并限期办结,不得推给其他机关。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7条、《行政复议法》第58条。要件:
  1. 第一,复议机关对文件有处理权;
  2. 第二,审查期间中止原行为审理;
  3. 第三,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答复。 本案套用:细则由A市水利局这一下级部门制定,甲公司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审查请求,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对该文件享有处理权,故须即行中止复议,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水利局,由其十日内提交答复及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当面说明理由,最终于三十日内对细则依法处理。 有权三十日处理、中止后三日通知、制定机关十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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