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掏空公司须连带清偿

商法-02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案例题 · 必考 · 24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投资公司持有乙实业公司85%股权并委派董事长。乙公司与丙装修公司签订办公楼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已将乙公司主要资产投入自己控制的另一项目,乙公司无力支付装修款。丙公司可否请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装修款债务承担责任?
结论:能。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件:
  1. 第一,控股股东实施转移资产等过度支配与控制行为;
  2. 第二,公司因此丧失独立人格、财产不足清偿;
  3. 第三,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甲公司持股85%并委派董事长,把乙公司主要资产转投自身控制的项目,致乙公司无力付款,属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对乙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应先穷尽乙公司财产的说法并不成立。 滥权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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