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与法人人格否认

商法-89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6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2024年,甲与乙共同出资设立德高公司,乙持股90%。乙个人投资的饼干加工项目资金不足,便擅自把德高公司部分资产拿去投入该个人项目。后债权人川南公司起诉德高公司索还借款,德高公司无力清偿。川南公司能否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
结论:能。乙持有德高公司90%股权,系控股股东;其将公司财产挪去填补自己项目的资金缺口,属于滥用控制地位。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以财产真实分离为基础,该行为使德高公司被抽空、失去清偿能力,实质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乙对公司所欠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乙。《公司法》第2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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