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债可否追及他分公司
题干
东建公司设立建达、建和两家分公司。建达分公司对外借款80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法院判决东建公司偿还本息820万元,但其自身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恰逢建和分公司账户进账工程款500万元。出借人能否要求以该500万元受偿?
结论:能。依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可执行其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要件:
- 第一,被执行人为分公司;
- 第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
- 第三,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 本案建达分公司无力还款,东建公司作为总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其名下已无财产,故可执行其他分公司即建和分公司的财产,出借人得以该500万元受偿。 分公司—总公司—其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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