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清偿时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商法-175 · 延伸模拟提升题 · 案例题 · 常考 · 390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设立平安分公司,该分公司欠乙银行200万元债务逾期未还。乙银行已取得对平安分公司的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但平安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问:乙银行应如何实现其债权?
乙银行可以申请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依《民法典》第74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据此:
  1. 第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被执行主体,最终责任归总公司;
  2. 第二,分支机构财产不足清偿时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3. 第三,追加总公司后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平安分公司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不足清偿200万元债务,乙银行有权申请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若甲公司财产仍不足,可直接执行长青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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