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

商法-90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57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控制丙、丁两家公司。甲操控三家公司频繁大额转账,致账目混乱、财产无法区分。后乙公司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债权人起诉要求甲、丙、丁三家公司连带清偿。问:该请求应否获法院支持?
能。控股股东甲利用控制权对三家关联公司实施滥权行为,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随意、账目混乱,财产无法区分,各自已丧失财产独立与独立人格,构成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应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与相关公司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要求甲、丙、丁共同清偿的请求成立。《公司法》第23条
此处 8 个采分点,约 157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8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