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负连带责任
题干
甲以专利出资与乙等人设立昌顺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利用股东地位,通过决议向关联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致货物滞销,又将公司资产投入个人项目,致使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到期借款。问:甲对公司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结论:甲应就昌顺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
- 第一,甲具有股东身份,其操纵决议高价采购、并把公司资产挪作个人投资,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
- 第二,上述行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直接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 第三,法律后果是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甲清偿,公司法人资格并不因之消灭。公司人格否认仅在个案中适用。《公司法》第23条第1款 易错点:责任主体是该滥用权利的股东,其他无过错股东不当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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