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由股东举证

商法-04 · 公司法概述 · 案例题 · 必考 · 239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乙系唯一股东,公司账户与乙个人账户长期混用、账目不清。债权人丙起诉要求乙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乙是否担责?
结论:举证责任由乙承担,乙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即须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件:
  1. 第一,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唯一;
  2. 第二,存在人格混同之虞,如账户混用、账目不清;
  3.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 本案乙为唯一股东,账户长期混用已足以使人怀疑财产未区分,乙举证不能即应担连带责任。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混同的说法不成立。 一人公司股东须自证财产独立,否则连带
此处 4 个采分点,约 23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4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