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的定性
题干
徐某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蒋某重伤倒地。徐某害怕担责,未予救助即逃离现场,蒋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立即送医也不能挽救蒋某的生命。问: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 第一,徐某疲劳驾驶致蒋某重伤,其先行行为使蒋某生命陷入危险,故负有作为义务。
- 第二,其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 第三,查明即使立即送医也不能挽救生命,结果回避可能性欠缺,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不救助,不成立既遂。
- 第四,在实行阶段发生犯意转化,前后行为法益具有包容性,属犯意降低,应按重罪故意杀人罪处断。
- 第五,其未使死亡结果发生,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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