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管理者的制止救助义务

刑法-214 · 刑法总则中的观点展示 · 必考 · 27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特定场所管理者对控制范围内发生的违法犯罪与危险状态是否负制止、救助义务,其界限何在。
单纯发现他人陷于危险者不负救助义务,但特定场所的管理者不同,管理者负有保障区域安全的义务。
  1. 第一,义务起点在于有无创设风险,仅发现危险而未创设风险的,不发生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2. 第二,管理者的保证人地位来自对场所的支配,界限是对特定空间的实际控制能力,超出职权与控制范围的不得扩张。
  3. 第三,具备控制能力而能制止却不制止的,可成立不作为犯,还须具备作为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4. 第四,是否一律入罪仍有争论:肯定说强调管理者对区域内违法与危险须及时制止救助;否定说强调其未创设风险,全员入罪会过度扩张处罚范围。判断口径:先查实际控制力,再查制止可能,二者兼备才谈不作为犯。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