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不作为结合的共同正犯

刑法-09 · 客观不法要件:行为(不作为犯) · 案例题 · 常考 · 20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徐某与蒋某事先商定杀害蒋某年幼的女儿,由徐某动手将该幼女推入深粪坑,蒋某虽在场却坐视不救,幼女死亡。对徐某、蒋某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结论:徐某与蒋某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且成立共同正犯。理由:
  1. 第一,徐某亲手将幼女推入深粪坑,实施的是作为,直接制造并实现死亡危险;
  2. 第二,蒋某系幼女之父,对幼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其在现场、有救助能力却能救而不救,属于不作为;
  3. 第三,二人事先共谋、共同故意明确,一方作为与一方不作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故应整体评价,二人均以共同正犯论处。《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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