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题干
冬夜,甲、乙共同饮酒后分开,乙醉酒倒卧路边。甲发现后未予救助即离开,乙因低温被冻死。问:甲的不救助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甲的不救助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依不作为犯追责。依据《刑法》第232条,不作为同样能成为致人死亡的原因,负有救助义务却放任结果发生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检验顺序:
- 第一,负有作为义务,甲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使醉酒同伴陷于生命危险,故须救助;
- 第二,有履行义务的可能,甲已发现倒卧路边的乙,送医、保暖均无障碍;
- 第三,不作为具有原因力,若甲及时救助,冻死结果通常可以避免。 本案甲明知乙醉酒后无法行动,也知冬夜严寒足以致死,却见危不救而离去,其不作为直接引起乙死亡,故因果关系成立。 有义务、有可能、有原因力,三者齐备即认定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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